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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1    来源: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1日

  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对转型发展的支撑作用,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积极抢抓国家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战略机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市的企业。

  第三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政策上予以支持:

  (一)企业在上市挂牌及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净资产增值转增股本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行为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转移过户而产生的契税、增值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补助给企业。

  (二)在上市挂牌中,企业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过程中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补贴给纳税人。

  (三)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缴纳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补助给企业。

  (四)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财务顾问协议至上市挂牌成功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期间,年纳税额环比增幅超过10%的,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挂牌成功止,上市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用地上予以支持:

  企业因上市挂牌过程中的股份制改造而合并、分立、转让股权或重组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依规办理出让手续,企业全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本息补助给企业,计息时间不超过企业成功上市挂牌日。

  第五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办理“五险一金”予以支持:

  对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解决“五险一金”费用的企业,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最低标准,住房公积金可由企业按照我市最低标准缴存,达到满足企业上市挂牌条件。

  第六条 对企业上市予以奖励:

  (一)企业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监会受理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财政给予60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未完成首发上市,前期已分阶段享受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市财政按照总体1000万元的奖励补足。

  (二)鼓励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落户我市和本地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对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市,且首次募集资金60%及以上投入我市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三)我市企业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予以奖励:

  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予以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60万元的奖励。前期已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的,完成股改后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补差额的方式分别给予5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基础层、培育层)、现代中医药及健康产业亳州专板、专精特新板、农业板等板块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5万元,同级财政奖励5万元)。获得上述奖励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又在成长板和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由市财政按照补差额的方式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转板。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再按新三板挂牌奖补政策予以奖补;已在新三板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再按企业上市奖补政策予以奖补。

  第十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融资予以奖励:

  (一)企业挂牌后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市财政给予企业融资金额2%的奖励,其中在新三板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上市挂牌后通过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直接融资的,及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发行额度或再融资额度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上市企业和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方式与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合作,企业上市挂牌后2年内从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取得的股权质押贷款,同级受益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方面予以支持:

  企业上市挂牌后,年纳税额增幅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全额补助给企业,第二年由同级受益财政按50%的标准补助给企业。

  第十二条 对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予以支持:

  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由各县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兑现政策,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统一协调。

  第十三条 对提供优质服务的中介机构予以奖励:

  成功保荐企业上市1家,市财政奖励保荐团队40万元(其中:券商2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10万元);当年成功推荐企业新三板挂牌2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市财政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奖补政策按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分阶段兑现。市财政奖补的兑现,由企业向所在县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签后由市财政兑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追缴企业所获得的上述相关奖补资金本金及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挂牌工作进程的;

  (二)企业注册地迁出本市的;

  (三)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如出现第(三)项所列情形,除追缴奖补资金本息外,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申请,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企业上市挂牌各项优惠政策,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项目相关审批,相关不动产权证、消防验收、环评、安评、税收证明、工商登记及合法性说明等方面问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全力支持,加快办理,为企业上市挂牌开辟绿色通道。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保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秘﹝2016﹞173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中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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