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3日
亳州市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在我市新建旅游产业项目,加快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重要支柱产业,打造文化旅游强市,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皖发〔2017〕9号)、《中共亳州市委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亳办发〔2017〕1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项目是指:集中成片开发、不分割销售的文化生态旅游景区、休闲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特色村镇(小镇)等。
第三条 在我市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足1亿元的旅游项目所享受的招商引资扶持奖励政策,按照《亳州市财政“借转补”资金管理办法》《亳州市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旅游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扶持奖励。
第四条 凡在亳州境内投资兴办、符合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产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在亳州市境内的企业享受本奖励政策。
第五条 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中其他用地按照有关用地政策执行。
上述奖励资金,由项目法人向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经旅游部门牵头会同财政、招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载体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分3次拨付: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30%;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将奖励资金总额的60%拨付给投资方指定的工程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10%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并由项目载体单位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六条 投资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按土地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建设内容,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比例等额奖励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核定,由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后核准。
第七条 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其他人员,每个项目投资单位不超过10名。
第八条 人防易地建设费,由投资方先期全额缴纳后,受益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涉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缴。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上述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亳政秘〔2017〕98 号)中的《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奖励办法》内容同时废止。